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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案例丨一企业被举报核查,被处罚206000元!这4点提醒千万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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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7日,某地安监局对某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

  • 在查阅该公司安全生产台账时发现,该单位建立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台账最后一次显示日期为2014年4月8日直至检查当天,未能把2015年、2016年、2017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等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 该公司开平车间现场噪声很大,而一线员工在作业期间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耳塞)。根据**市宏祥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报告》,显示该作业场所确实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且现场噪声达到89分贝以上。根据《护听器选择指南》(GB/T23466-2009)、《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要求,该公司必须要为该作业场所操作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耳塞)而未提供,也提供不出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耳塞)的记录台账。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前完成整改,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26日到期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旧未给开平车间9名操作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耳塞)。

  • 在查阅该公司下发的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文件时发现,公司有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形成记录的要求。经查:该公司最后一次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危险化学品泄漏)时间为2014年3月24日,2015年至2017年期间都没有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落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

  • 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开平车间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噪声”,噪声被列入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而公司至今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上述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如实进行申报。


违反法律条款及处罚决定:

  • (一)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实施行政处罚。**区安监局对该公司此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的行政处罚。

  • (二)该公司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实施行政处罚。**区安监局对该公司此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的行政处罚。

  • (三)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实施行政处罚。**区安监局对该公司此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的行政处罚。

  • (四)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实施行政处罚。**区安监局对该公司此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元(¥68000)的行政处罚。

  • 四项违法行为共计罚款贰拾万陆仟元(¥206000)。



浙江安监提醒:
  • 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是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的基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仅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记录轨迹,也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的范围应当包括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班组长及其他从业人员。档案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训情况等,包括按照规定参加**组织的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情况。档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档案除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外,原则上还应当有纸质文件形式。
  • 2、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这里讲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用于职业病防护的设施、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用品,以及组织管理和卫生保健措施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所必不可少的。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即所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能够真正起到防治职业病的作用。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
  • 3、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只是为实战提供的一个方案,切实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经常性的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和水平。
  •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是职业病预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可以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有关情况,确定其重点监督检查的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在于预防,过去由于没有建立申报制度,**有关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分布及具体危害情况,以致出现滞后管理的现象。一些企业只顾自身利益,采取短期行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工作场所熟视无睹,不治理、不给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无视劳动者健康,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对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必须加强监督,不能失控,听任用人单位伤害劳动者,确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十分必要。


 

发表于 2018-1-5 10: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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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发表于 2018-1-5 10: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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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18-1-5 10: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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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涉及各个部门各个单位,涉及到千家万户。广大企业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意识,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培训教育到位,应急准备到位,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发表于 2018-1-5 18: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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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单位出现多项违反规定的事项,在目前各级都非常总是安全的情况下很少见了,说明尽管三令五申,仍然有些单位我行我素,是“安全生产法”为无物,这些单位只能重罚,并辅之以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等措施,才能达到督促其重视安全工作的目的。

 

发表于 2018-1-5 20: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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