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新申请,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重新申请手续。 一是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是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是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是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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