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川化工论坛【海川网】

用户名账户登录  

用户名密码方式登录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手机微信,扫码同步

↑ ★ → 加入海川企业会员 传播技术与品牌  


隐私条款、网站声明、用户协议



隐私条款

以下是本网站(www.hcbbs.com bbs.hcbbs.com 化海川流APP 海川学课 云盘 化术文库 化服师 化术人才网)及其运营公司大连海川云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本网站”)的隐私规则条款。
您成为本网站用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隐私条款并同意本隐私条款。
作为本网站服务的正常操作程序的一部分,本网站收集、使用并(在一些情况下)向第三方披露有关您的资料。
本隐私条款作为本网站服务协议的附件,在您注册成为本网站用户后立即生效,并对您及本网站产生约束力。

一、用户身份限制

未成年人(年龄18周岁以下人士)、限制行为能力人、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以外地区人士及自然人以外的组织无资格注册成为本网站用户并使用本网站的服务,本网站要求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以外地区人士及各类组织不要向本网站提交任何个人资料。

二、涉及的个人资料

本网站收集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在于向您提供一个顺利、有效和度身订造的交易经历。
本网站仅收集本网站认为就此目的及达成该目的所必须的关于您的个人资料。
本网站可能从公开及私人资料来源收集您的额外资料,以更好地了解本网站用户,并为其度身订造本网站服务、解决争议并有助确保在网站进行交易的安全性。
本网站按照您在本网站网址上的行为自动追踪关于您的某些资料。
本网站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有关本网站之用户的兴趣及行为的内部研究,以更好地了解您以便向您和本网站的用户社区提供更好的服务。
本网站在本网站的某些网页上使用诸如“Cookies”的资料收集装置。
“Cookies”是设置在您的硬盘上的小档案,以协助本网站为您提供度身订造的服务。
本网站亦提供某些只能通过使用“Cookies”才可得到的功能。
本网站还利用“Cookies”使您能够在某段期间内减少输入密码的次数。
“Cookies”还可以协助本网站提供专门针对您的兴趣而提供的资料。

如果您将个人通讯信息(例如:手机短信、电邮或信件)交付给本网站,或如果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向本网站发出关于您在本网站上的活动或登录事项的通讯信息,本网站可以将这些资料收集在您的专门档案中。

三、本网站对您的资料的使用

您同意本网站可使用关于您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网站持有的有关您的档案中的资料,及本网站从您目前及以前在本网站上的活动所获取的其他资料)以解决争议、对纠纷进行调停、有助于确保在本网站进行安全交易,并执行本网站的用户协议。
本网站有时候可能调查多个用户以识别问题或解决争议,特别是本网站可审查您的资料以区分使用多个用户名或别名的用户。
为限制在网站上的欺诈、非法或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使本网站免受其害,您同意本网站可通过人工或自动程序对您的个人资料进行评价。
您同意本网站可以使用您的个人资料以改进本网站的推广和促销工作、分析网站的使用率、改善本网站的内容和产品推广形式,并使本网站的网站内容、设计和服务更能符合用户的要求。
这些使用能改善本网站的网页,以调整本网站的网页使其更能符合您的需求,从而使您在使用本网站服务时得到更为顺利、有效、安全及度身订造的交易体验。

四、本网站对您的资料的修改或删除

您可以授权本网站帮助您修改您在本网站填写的一切个人资料。
如您违反服务协议等本网站规则或法律规定,本网站有权经电子邮件告知后在网站数据库中删除您的个人资料、关闭账户或者限制您使用本网站。

五、本网站对您的资料的披露

本网站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您的个人资料,但鉴于技术限制,本网站需确保您的全部私人通讯及其他个人资料不会通过本隐私条款中未列明的途径泄露出去。

本网站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和监管要求,本网站风险控制要求以及相关协议要求向司法机关等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团体、其他第三方服务或合作机构提供您的个人资料。

向依法成立的第三方风控服务商(含其关联方,下同)提供因本业务产生的本人/本单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手机号、及在本业务中产生的行为、授信及不良信息)。

依法成立的第三方风控服务商查询或核验(含短信与电话等方式验证)、收集、保存、处理、共享、使用(含合法业务应用)本人/本单位相关数据,出具相关报告,且不再另行告知本人/本单位,但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禁止的除外。

六、您对其他用户的资料的使用

在本网站提供的交易活动中,您无权要求本网站提供其他用户的个人资料,除非符合以下条件:
(1)您已向法院起诉其他用户的在本网站活动中的违约行为;
(2)本网站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清算、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有碍于您收回借款本息的情形。

七、电子邮件

您不得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服务或其他电子邮件转发服务发送垃圾邮件或其他可能影响本网站系统运行或违反本网站的用户协议或隐私条款的内容。
如果您利用本网站的服务向没有在本网站内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电子邮件,本网站除了利用该电子邮件地址发出您的电子邮件之外将不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网站不会出租或出售这些电子邮件地址。本网站不会永久储存电子邮件信息或电子邮件地址。

八、密码的安全性

您须对使用您的用户名和密码所采取的一切行为负责。
因此,本网站建议您不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您在本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

九、规则修改

本条款的所有修改,在本网站公布有关修改内容后您有权在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联系网站表达意见。公布7个工作日后自动生效或在该等条款指定的日期生效。


网站声明

以下是本网站(www.hcbbs.com bbs.hcbbs.com 化海川流APP 海川学课 云盘 化术文库 化服师 化术人才网)及其运营公司大连海川云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本网站”)的隐私规则条款。

法律声明

       本站信息/图片如有侵权,请您将信息链接地址发送至 service@hcbbs.com邮箱,我们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回复您!

       侵权投拆电话:18840911640

       附录见后: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若要访问和使用本站网站,您必须不加修改地完全接受本协议中所包含的条款、条件和本站网站即时刊登的通告,并且遵守有关互联网、知识产权法、版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一旦您访问、使用了本站网站,即表示您同意并接受了所有该等条款、条件及通告。


免责声明


       新著作权法草案》第六十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站信息如有侵权,请您将信息链接地址发送至 service@hcbbs.com邮箱,我们1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回复您!   

       本网站上关于本站会员或他们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络信息,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相关图片等)的信息均由会员自行上传提供,会员依法应对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担全部责任。本站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本站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站仅是个文字/图片信息传播共享平台,目的只为传递更多信息,站内所有文字/图片由会员上传而来,本公司/本站已在会员后台公告、会员发布信息/图片时,以特别明显的提示和限制,提醒发布者要尊重知识产权/版权/著作权等法律法规,尊重创作人劳动成果,本公司/本站不拥有这些文字/图片的版权,所有权归创作人所有。本公司/本站一经发现有侵权信息/图片,在通知、提醒发布者同时,立刻删除侵权信息/图片;对累犯二次者,除删除其账号及其已发布信息外,将其账号信息列入黑名单,以防重新注册再次发布侵权信息/图片。

       本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非法转载,盗版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但是当版权拥有者提出侵权指控并出示充分的版权证明材料时,本站负有移除盗版和非法转载作品以及停止继续传播的义务。
       本站对他人在网站上实施的此类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概由会员本人承担。向本站发布信息/图片的会员视为同意本站就前款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本站在满足前款条件下采取移除等相应措施后不为此向原发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包括不承担因侵权指控不成立而给原发布人带来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网站表述的任何意见均属于作者个人意见,并不代表本站、本站运营商或本站关联公司的意见。 

       对您使用网站、与本网站相关的任何内容、服务或其它链接至本网站的站点、内容均不作直接、间接、法定、约定的保证。

       无论在任何原因下(包括但不限于疏忽原因),对您或任何人通过使用本网站上的信息或由本网站链接的信息,或其他与本网站链接的网站信息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包括直接、间接、特别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例如收入或利润之损失,电脑系统之损坏或数据丢失等后果),责任均由使用者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疏忽责任)。

       使用者对本网站的使用即表明同意承担浏览本网站的全部风险,对使用者在本网站存取资料所导致的任何直接、相关的、后果性的、间接的或金钱上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附录: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11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
       (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
       (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本站注: 本站信息/图片 如有侵权,请您将信息链接地址发送至 service@hcbbs.com邮箱,我们1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回复您!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五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站注:本站/公司注册地为大连市高新园区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用户协议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依法办网”,“文明办网”的要求,同时满足广大用户对互联网资源学习、交流、分享的需求,更好的使用好海川化工论坛\化海川流平台及各模块特制定本协议(以下简称"平台"),望广大文档参与者认真阅读,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绿色、高效的互联网学习环境。

参与者必须遵守平台的相关规定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不符合参与规定的内容包含以下内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1)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违背社会主义制度,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2)散布、宣扬、危害中国主权、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
(3)泄露国家秘密的;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封建迷信或邪教的;
(5)制造谎言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6)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吸毒贩毒或者教唆犯罪的;
(7)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8)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9)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
(10)含有虚假、有害、胁迫、骚扰、侵害、中伤、粗俗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内容的;
(11)侵犯他人或机构著作权的;
(12)含管制枪支、弹药、刀具、军用器材及危险化学爆炸物等的说明书、制作方法等有危害性的内容的;
(13)含有其它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内容或形式不规范、影响用户阅读体验的文档。
(1)标题不规范:标题增加前缀、后缀;标题与内文标题不符;标题与正文内容不符;标题乱码等;
(2)内容不规范:网站截屏;报纸截图;仅包含目录而无实质性内容;无法识别内容的扫描图片等;
(3)文档格式不规范:无排版或排版混乱;部分文字、图片、表格、公式等内容缺失;
(4)文档中添加与文章正文内容无关的图片、文字、网址等其它内容。

三、包含任何形式的广告、推广、营销、加盟等信息:

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手机号、QQ号、微信号、公众号、条形码、二维码、电子邮件、水印、网址等。

请勿发布有版权争议内容(出版物版权书籍、不能公开传播的内容)、不听劝告执意上传可能涉及侵权,后果发者人自负!我站有权对违规帐号直接冻结、删除,并停发此帐号各项权益,在需要时向公安及主管部门传递帐号信息。


如您违反上述规定,发布包含以上内容,平台可采取限制参与浏览、限制登录、封禁帐号、积分清空、冻结帐号等处罚措施。


使用者在发布内容至平台之前,应首先阅读并接受本协议。如使用者违反本协议,致使平台及相关网站名誉或经济遭受损失,平台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服务联系
微信关注
回到顶部

 

关于我们  -  隐私协议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企业会员   -  个人会员  -  记录统计   -   专家智库  -  服务市场    -  APP和微信   -  分类信息   -  管理记录   -  在线计算  -  单位换算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411-88254066     举报信箱   service@hcbbs.com     举报中心     客服#  18840911640【微信同号】   信箱   hcbbs.com@qq.com   【海川QQ客服】   

平台统计:        GMT+8, 2024-12-4 01:58

海川化工论坛网(hcbbs) @Discuz! X3  0.018395 second(s), 19 queries , Redis On.

辽公安备21100302203002号  | 辽ICP备17009251号  |  辽B2证-2017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