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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适用于大连海川云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我们” 或 “公司”)运营的www.hcbbs.combbs.hcbbs.com网站,化海川流 APP、海川学课、云盘、化术文库、化服师、化术人才网等信息平台(以下统称 “本平台”)。

一、隐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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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您提供安全、顺畅、个性化的平台服务,我们会按照本政策收集、使用、存储、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一)用户身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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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范围

  1. 收集目的:仅为向您提供顺畅、有效、个性化的平台服务,优化服务体验,解决争议,保障平台交易及使用安全。我们仅收集实现上述目的所必需的个人信息,不收集与服务无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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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为实现垃圾清理与运行加速功能,我们将请求您的存储权限获取外置存储信息(SD 卡数据),用以检查手机 CPU、内存和 SD 卡情况。
    (6)当您播放视频等内容时,为了适配您的设备状态,我们会调用设备的重力、加速度等传感器信息,以识别您的设备横竖屏状态。
    (7)在您分享或接收被分享的信息时,需要在本地访问您的剪切板,读取其中包含的口令、分享码、链接,以实现跳转、分享、活动联动等功能或服务。
    (8)第三方来源信息:我们可能从公开合法渠道或合作第三方收集您的补充信息,用于更好地了解用户需求、优化服务、防范风险,但不会超出本政策约定的使用范围,且会确保信息来源的合法性。
    ① QQ 互联 SDK
    • 使用目的:帮助用户使用 QQ 账号登录
    • 使用场景:用户每次选择 QQ 账号登录时
    • 共享方式:SDK 本机采集,不涉及数据共享
    • 第三方名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收集 / 共享信息:网络访问,获取 Wi-Fi 状态,读取电话状态,写入外部存储,使用存储权限读取外置存储信息,设备标识信息(包括 IMEI、设备序列号、OAID、MEID、Android ID、IMSI、GUID、MAC 地址、SIM 卡序列号)、已安装 APP 信息、传感器信息、剪切板。
    • 信息类型:操作系统信息、设备型号信息、应用列表信息
      ② 友盟 SDK
    • 为识别您的设备并预防恶意程序及反作弊、提高服务安全性、保障运营质量及效率,我们会收集您的设备信息(包括 IMEI、设备序列号、OAID、MEID、Android ID、IMSI、GUID、MAC 地址、SIM 卡序列号)、已安装 APP 信息或运行中的进程信息。
    • 为实现垃圾清理与运行加速功能,我们将请求您的存储权限获取外置存储信息(SD 卡数据),用以检查手机 CPU、内存和 SD 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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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

您同意我们基于以下目的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且所有使用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隐私政策要求:
  1. 履行平台服务协议,为您提供本平台承诺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展示、交流互动、课程学习、云盘存储等;
  2. 解决用户争议、调停纠纷,核查用户身份,确保平台交易及使用安全,防范欺诈、非法或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必要时通过人工或自动程序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合规核验与评价;
  3. 优化平台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平台使用率、用户兴趣偏好,改进推广促销方式、优化内容设计及产品功能,使平台服务更贴合您的需求;
  4. 向您发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通知、服务更新提示、个性化推荐(如针对性广告、课程推荐)、与您使用行为相关的通讯。您接受本隐私政策及服务协议,即视为同意收取该等信息,您可通过平台设置自主关闭个性化推荐。

(四)个人信息的修改、删除与更正

  1. 您可通过本平台个人中心自主修改、更新您填写的个人信息(实名认证信息等依法需核验的信息除外),也可联系平台客服,授权我们协助您修改相关个人信息。
  2. 若您违反本平台服务协议、本隐私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有权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您后,删除您的个人信息、关闭您的账号或限制您使用本平台全部或部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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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您可申请注销账号,账号注销后,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不再保留或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APP 注销路径:“我的”--“更多功能”--“帐号注销”
    • 网站注销路径:页面底部 -- 常见问题 -- 帐号注销

(五)个人信息的披露与安全保障

  1. 安全保障:我们采用行业标准的安全技术及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加密、访问权限控制、安全审计等,防范您的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但因技术限制、不可抗力或第三方恶意攻击等非我们主观过错导致的信息泄露,我们不承担责任。
  2. 披露规则:我们严格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不随意向第三方披露,仅在以下情况下,可依法依规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1)根据法律法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2)根据本平台风险控制要求、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向依法成立的第三方风控服务商(含其关联方)提供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平台行为记录、授信及不良信息),用于风险核验、出具风控报告等合法业务用途;
    (3)第三方风控服务商可依法对您的相关数据进行查询、核验(包括短信、电话验证等方式)、收集、保存、处理、共享及合法使用,无需另行告知您,但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禁止的除外;
    (4)为维护本平台合法权益、用户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在合理必要范围内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六)其他用户信息的使用限制

在本平台的交易、交流等活动中,您无权要求我们提供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您已就其他用户在本平台的违约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我们提供有效的立案证明;
  2. 本平台出现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清算、宣告破产等情形,可能影响您合法权益(如收回借款本息)实现的。

(七)电子邮件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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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账号密码安全

  1. 您的用户名及密码是您登录本平台、使用服务的重要凭证,您应对使用该用户名和密码所实施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2. 我们建议您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若发现账号被盗用、密码泄露,应及时修改密码并联系平台客服处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九)政策修改

  1. 我们可能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平台运营需求或用户反馈,不时修改本隐私政策,修改后的条款将更准确地反映我们的信息收集、使用及披露惯例。
  2. 本隐私政策的所有修改,将在本平台显著位置(如首页弹窗、个人中心通知)公布,修改内容自公布之日起自动生效;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可停止使用本平台服务,继续使用即视为同意修改后的全部内容。

二、网站声明

本声明适用于大连海川云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www.hcbbs.combbs.hcbbs.com网站,化海川流 APP、海川学课、云盘、化术文库、化服师、化术人才网等信息平台(以下统称 “本平台”),旨在明确本平台的法律责任、权利义务,规范平台运营及用户使用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一)法律声明

  1. 本平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致力于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2. 若您发现本平台上的信息、图片等内容存在侵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情况,请将该信息的链接地址、侵权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 service@hcbbs.com 邮箱,我们将在 1 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向您反馈。
  3. 侵权投诉电话:18840911640(工作日接听时间:9:00-17:30)。
  4. 您访问、使用本平台,即视为您不加修改地完全接受本声明、本平台服务协议及隐私政策的全部条款,自愿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若您不同意,请勿访问或使用本平台。

(二)免责声明

  1. 本平台作为网络信息传播共享平台,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交流、存储的技术服务,不参与用户内容的创作、编辑。站内所有文字、图片、文件等内容均由用户自行上传提供,用户依法对其上传的全部内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版权、真实性、合法性等)。
  2. 本平台已在用户后台公告、内容发布页面等显著位置,以明显提示方式,提醒用户尊重知识产权、著作权等法律法规,尊重创作人劳动成果。本平台不拥有用户上传内容的版权,相关内容的所有权归创作人所有。
  3. 本平台已建立侵权内容巡查及处置机制,一经发现侵权信息,将在通知发布者的同时,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对二次违规上传侵权内容的用户,将注销其账号、删除全部已发布内容,并将其账号信息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使用。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存储、搜索、链接等单纯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信息审查义务;若被侵权人向本平台提交书面侵权通知及合法证明材料,本平台将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若本平台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平台服务侵害他人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 本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络信息、产品描述、图片等)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用户使用本平台信息开展的商业活动及相关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本平台上表述的任何意见,均属于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平台、平台运营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意见。
  7. 本平台不对您使用本平台、平台相关内容、服务,或链接至本平台的其他站点及内容,作出任何直接、间接、法定、约定的保证;无论因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疏忽),您因使用本平台信息、链接信息所导致的任何直接、间接、特别或后果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或利润损失、电脑系统损坏、数据丢失等),均由您自行承担,本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8. 您使用本平台,即视为同意承担浏览、使用本平台的全部风险,接受本免责声明的全部条款。

(三)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 号)

(2012 年 11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1 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1.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3.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4.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7.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8.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9.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1)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2)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3)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4)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5)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6)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7)其他相关因素。
  10.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11. 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1)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
    (2)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
    (3)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13.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本站注】:本站信息 / 图片如有侵权,请您将信息链接地址发送至 service@hcbbs.com 邮箱,我们在 1 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回复您!
  14.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15.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站注】:本站 / 公司注册地为大连市高新园区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16.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 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三、服务协议

为贯彻国家 “依法办网、文明办网” 要求,规范大连海川云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化海川流 APP、海川学课、云盘、化术文库、化服师、化术人才网及相关网站(以下统称 “本平台”)的运营秩序,保障平台及全体用户的合法权益,满足用户学习、交流、分享互联网资源的需求,营造和谐、健康、绿色、高效的网络学习环境,特制定本服务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
您在注册、使用本平台任何服务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您点击 “同意注册”“接受协议” 或实际使用本平台服务,即视为您已接受本协议、本平台隐私政策及网站声明的全部内容,自愿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与本平台建立服务关系。若您不同意本协议,请勿使用本平台任何服务。

(一)核心合规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相关要求

本平台及全体用户,均应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全部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坚守合法合规底线。
  1.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义务(适用于所有上传、发布内容的用户)
    (1)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鼓励制作、复制、发布弘扬正能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亮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
    (3)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下列违法信息:
    ①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③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⑤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⑥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⑦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⑧ 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⑨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⑩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⑪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下列不良信息:
    ①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②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③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④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⑤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⑥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⑦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⑧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⑨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2.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义务(本平台履行)
    (1)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审核、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2)严禁传播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发现违法、不良信息的,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3)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在平台重点环节(如首页、热搜、弹窗等)积极呈现正能量信息,不呈现不良信息。
    (4)完善用户协议及管理规则,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处置用户投诉举报并反馈结果。
    (5)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3.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义务(适用于所有平台用户)
    (1)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发布违法、不良信息。
    (2)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履行管理责任,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行为。
    (3)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谋取非法利益。
    (4)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等破坏网络生态秩序的行为。
    (5)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二)用户发布内容规范

用户在本平台发布、上传的文档、文字、图片、文件等内容,应符合以下规范,否则本平台有权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 内容及形式规范:
    (1)标题规范:不得添加无关前缀、后缀,标题应与内文标题、正文内容一致,不得出现乱码、错别字等情况;
    (2)内容规范:不得发布网站截屏、报纸截图、仅含目录无实质性内容、无法识别的扫描图片等内容;
    (3)格式规范:应具备清晰排版,不得出现无排版、排版混乱,或文字、图片、表格、公式等内容缺失的情况;
    (4)无关内容禁止:不得在文档中添加与正文无关的图片、文字、网址等内容。
  2. 禁止发布广告及营销信息:
    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推广、营销、加盟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手机号、QQ 号、微信号、公众号、条形码、二维码、电子邮件、水印、网址等。
  3. 版权合规要求:
    不得发布有版权争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版权书籍、不能公开传播的内容)。若您不听劝告,执意上传可能涉及侵权的内容,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本平台有权对违规账号采取冻结、删除、封禁等措施,停发该账号各项权益,必要时向公安及主管部门提交账号信息。

(三)违规处罚与责任承担

  1. 若您违反本协议、本平台隐私政策、网站声明及相关法律法规,发布违规内容或实施违规行为,本平台有权根据违规情节轻重,采取限制浏览、限制登录、封禁账号、积分清空、冻结账号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永久封禁账号,不再提供任何服务。
  2. 若您的违规行为致使本平台及相关网站的名誉、经济遭受损失,本平台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您的法律责任,要求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维权费用等)。
  3. 您在发布内容至本平台前,应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若您未履行阅读义务,仍视为您接受本协议,因违规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以上信息若未能解决了您的问题,可直接联系我们。电话 : 18840911640【微信同号】QQ : 3153267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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