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lll611 于 2016-5-21 11:13 编辑
【职业健康基础知识】之案例分析汇总
响应论坛号召,健康与职业卫生版块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基础知识】的活动,包括职业卫生、职业健康方面的名词解释、原理介绍、案例分析等等,本帖是案例汇总贴,分享一些职业病、工伤方面的案例,有原因、有结果,还有海友们的感悟,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案例分析:下列情况是否应定为工伤(1) http://bbs.hcbbs.com/thread-1557912-1-1.html
结论:应该予以认定为工伤。岳某突发疾病晕倒在地导致头部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岳某突发疾病引致倒地受伤时虽不在日常的工作时间内,而职工按单位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签收工资,显然与工作有直接关系,故应视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情形,故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晕倒在地导致头部受伤的情形,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下列情况是否应定为工伤(2) http://bbs.hcbbs.com/thread-1558194-1-1.html
结论:视同为工伤。人社部门认为,职工参与抢险救灾,虽然可能与本职工作没有必然直接关系,但这种行为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提倡与保护,职工因此受到的伤害应该得到保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工伤认定不受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的限制,因此视同为工伤。
案例分析:下列情况是否应定为工伤(3) http://bbs.hcbbs.com/thread-1558204-1-1.html
结论:不能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作出朱某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朱某的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认为应视同为工伤,随后申请行政复议。佛山人社局认为,朱某发病地点不是其工作地点及范围,朱某发病地点也不能认定为其工作场所的延伸,发病时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不在其工作岗位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下列情况是否应定为工伤(4) http://bbs.hcbbs.com/thread-1560975-1-1.html
结论:认定工伤。人社部门受理后被认定为工伤,但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人社部门认为,工作场所除了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外,还包括职工来往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销售员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工作的必经区域,应当视为刘某工作场所的合理延续,属于工作场所范围,所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下列情况是否应定为工伤(5) http://bbs.hcbbs.com/thread-1562245-1-1.html
结论:蔡某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鉴定为中暑(职业病),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裁决蔡某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工资等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国家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文件,对高温介定、防暑要求、中暑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作了特别规定。
案例分析:下列情况是否应定为工伤(6) http://bbs.hcbbs.com/thread-1562231-1-1.html
结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成某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7级,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裁定公司与成某的赔偿协议不合法,公司应补偿成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3万元。建筑公司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建筑公司与成某协商达成的待遇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不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方面的法规政策,维持了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案例分析:下列情况是否应定为工伤(7) http://bbs.hcbbs.com/thread-1566034-1-1.html
结论:这是比较明显的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马某虽然自愿帮忙,但公司相关人员并没有加以制止,允许并接受了马某参与工作;同时,事故发生在工作场所内,并因工作受到伤害。因此,此次事故,马某应属于工伤。
案例分析(8)你怎么断? http://bbs.hcbbs.com/thread-1566803-1-1.html
结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均认为,该建筑公司未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处理戚某的工伤待遇问题,最终裁定该建筑公司一次性补偿戚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8万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从该案件可以看出,建筑公司既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又不按照法规政策处理戚某工伤保险待遇,处置问题明显有失公平。
案例分析(9)你怎么断? http://bbs.hcbbs.com/thread-1568266-1-1.html
结论: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裁定煤矿与龙某协商达成的待遇赔偿协议不符合法规政策,煤矿应一次性补偿龙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8.5万元。煤矿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煤矿与龙某的协议显失公平,维持了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从该案件可以看出,煤矿既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又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处理工伤职工的待遇问题,煤矿与龙某协商“私了”的补赔协议既不合法且显失公平。
案例分析(10)你怎么断? http://bbs.hcbbs.com/thread-1568271-1-1.html
结论:当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该公司尚未登记注册,认定该公司非法用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田某为四级伤残。2012年10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裁定公司一次性赔偿田某相关待遇39万元。从该工伤案件可以看出,一是公司在未登记注册的情况下招用田某,属于非法用工;二是田某因工受伤,公司未按政策规定处理相关待遇问题。对于非法用工致劳动者伤残或者死亡,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如何处理,国家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非法用工(含童工)致使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向伤亡人员及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国家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下发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就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含童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伤亡人员医疗救治期间相关待遇、伤残程度或死亡一次性补偿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处置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案例分析(11)你怎么断? http://bbs.hcbbs.com/thread-1568273-1-1.html
结论:当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煤矿从2009年起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政策规定处理易某工亡待遇是合法的,易某父母的诉求超出了国家政策规定,均裁定对易某父母诉求不予支持,并作了政策解释工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国家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工亡职工丧葬费、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个方面待遇享受的条件及标准均作了具体规定。因此,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伤亡,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处置。易某父母要求煤矿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易某因工死亡再分别进行经济补偿,其诉求不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当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支持易某父母的诉求,维持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易某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处理结果是恰当的。
案例分析(12)你怎么断? http://bbs.hcbbs.com/thread-1570427-1-1.html
结论:屈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屈某受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所致为由,认定屈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屈某不服向工作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居住地至用人单位的合理路段)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职工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 屈某休假途中遭遇车祸事故受伤的案件,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查认为,一是屈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二是屈某按规定休年休假探望父母,返回工作地途中遭遇车祸受伤的客观事实清楚;三是屈某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是正确的。 此案属于民事伤害,屈某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相关赔偿。
案例分析(13)你怎么断? http://bbs.hcbbs.com/thread-1570428-1-1.html结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认为,汪某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立法精神,驳回了汪某的诉求。这道题的争议较大,大家见仁见智吧。这个结论和分析都是实际的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于条例规定较为原则(未明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后,就应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享受该待遇,还是工伤职工工作到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也可选择解除劳动关系享受该待遇),在处置此类问题中,社会保险部门、人民法院、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存在认识差异。汪某工作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坚持合法、公平原则,驳回汪某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才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诉求是适当的。
案例分析(14)你怎么断? http://bbs.hcbbs.com/thread-1572278-1-1.html
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五)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工伤。在本案例中,齐先生为拓展客户所受的伤害,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另外得到销售经理默许,可视此次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为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
案例分析(15)你怎么断? http://bbs.hcbbs.com/thread-1572503-1-1.html
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朱某此次旧伤复发,有权利享受工伤待遇,由所在公司按工伤待遇对待。
案例分析(16)在岗打架算工伤吗? http://bbs.hcbbs.com/thread-1572499-1-1.html
结论:社保局经过调查核实,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不服,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太仓公司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打架,已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认定为工伤属适用法律不当。2004年12月21日,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铁管打磨是事发当天崔某在原告公司上班时的工作职责,在工作过程中,因打磨铁管品种发生矛盾,崔某被黄某暴力行为所伤害,被告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崔某的伤害为工伤,属适用法规正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向苏州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分析(17)在岗打架算工伤吗? http://bbs.hcbbs.com/thread-1572510-1-1.html结论:此案的争论焦点在于,正方认为李女士受到暴力伤害起因乃是事发前1天的工作而引起,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反方市社保局经过调查核实,于2005年1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李女士系因私怨被他人砍伤,未认定李女士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所谓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理解为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从该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确实受到了暴力伤害,但该暴力伤害与原告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原告李女士与张某、卫某之间并不存在工作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就不存在张某因不服从原告工作管理而对其施以伤害的主观意愿。原告李女士之所以被加害者张某砍伤,其起因乃是原告与加害者张某的女友卫某之间矛盾与争执打闹,2人的争执打闹也非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受伤害的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相符。所以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市社保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法 官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企业职工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案例16中,崔先生“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同样根据该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理解为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对职工施加暴力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李女士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打架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问题的关键是要看受伤是否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
案例分析(18)他们的工伤保险应该由谁出? http://bbs.hcbbs.com/thread-1574622-1-1.html
结论:加盟店并不直接属于公司总部,他或者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为其他独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加盟店的员工应与加盟店建立劳动关系。黄某应为熟食店的员工,熟食店应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黄某与熟食店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熟食店应为黄某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黄某受伤属于工伤的情形。熟食店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未缴纳,单位职工黄某发生工伤,熟食店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为黄某支付相关工伤赔偿费用。
案例分析(19)他们的工伤保险应该由谁出? http://bbs.hcbbs.com/thread-1574626-1-1.html
结论: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汽修厂与学徒工小曹形成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汽修厂应为小曹缴纳工伤保险,小曹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汽修厂应给而未给小曹上工伤保险,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汽修厂负责。
案例分析(20)他们的工伤保险应该由谁出? http://bbs.hcbbs.com/thread-1575402-1-1.html
结论:劳动关系不能以用工时间长短来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里没有长期工、短期工的差异。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缴而没缴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担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这道题比较简单,要点就是劳动关系不能以用工时间长短来确定,只要劳动关系确认,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案例分析(21)他们的工伤保险应该由谁出? http://bbs.hcbbs.com/thread-1577272-1-1.html
结论:业务外包的准确定位应当属于经营模式的一种而非用工模式的一种。从性质上讲,外包合同类似于合同中的承包合同。虽然承包方的员工长期被派驻到发包单位从事分包的工作,尽管他们大多工作在发包方的工作场所,甚至受发包方管理制度的约束,但他们不是发包单位的员工,与发包方没有劳动关系,他们也不是承包单位派往发包单位的派遣工。因此,业务外包派驻员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业务外包派驻员工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应由承包方承担,而不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连带承担。其承包方是法人公司有工商登记相应手续和资质,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劳动合同应由大绘与小赵签订,大绘应当为小赵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23)他们是不是工伤 http://bbs.hcbbs.com/thread-158748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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