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对厂区污水分类排放、分类处理,最终排放出厂的污水必须满足**、地方政府的环保政策要求,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对污水及再生水做到按质分级回用、雨污分流使用。外排污水经过适当深度处理,达到循环冷却水补充水的水质指标,可部分或全部替代生产水做补水使用;外排污水经过深度处理,达到软化水的水质或锅炉补充水水质指标的,应替代软化水或除盐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加强水的串用和回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7.5%以上;污水回用率应达到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水污染物排放符合**和地方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