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川化工论坛
标题:
特种设备停用与报废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huanghong
时间:
2024-7-30 09:47
标题:
特种设备停用与报废制度
(一)特种设备的停用和重新启用
1.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
2.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
3.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重新启用。
(二)特种设备的报废
1.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2.使用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3.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废,并告知单位安全和财务部门。
4.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继续使用的要求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管理员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作者:
跳动的风001
时间:
2024-7-30 10:57
感谢分享
作者:
张君莉
时间:
2024-7-31 10:14
打申请,没那么复杂
作者:
中原人
时间:
2024-7-31 11:05
感谢资料分享。
欢迎光临 海川化工论坛 (https://bbs.hcbb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