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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六十条 [打印本页]

作者: huanghong    时间: 2021-7-12 08:27
标题: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及督促使用单位依法履行特种设备报废义务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报废特种设备的督促义务

       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危险性极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本法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的主体责任,对特种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度,使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在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时,作为责任主体的使用单位应主动履行报废义务,同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也应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和特种设备近期检验报告,利用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判断哪些特种设备达到了报废条件,督促使用单位履行报废义务。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采取建立监督管理档案的方式掌握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状况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档案有利于客观展现特种设备历史状况,有利于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从整体上掌握该设备安全性能状况,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设备登记信息每次监督检查信息、检验信息、事故信息、更新改造维修信息等。上述信息应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以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其进行科学管理,利用数据库可以快速检索、查询设备状况,可以对区域内同类设备进行比较分析,从宏观上掌握地域内特种设备整体安全状况。
作者: 654262293    时间: 2021-7-12 10:24
谢谢分享
作者: 天使木业    时间: 2021-7-12 18:07
谢谢分享!
作者: 金海峰    时间: 2022-6-2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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