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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火灾危险性及爆炸极限 [打印本页]
作者: chenz2005 时间: 2018-6-15 10:34
标题: 火灾危险性及爆炸极限
各位海友:请教以下大家:
有一个尿素在热风炉间壁换热条件下,在热解缩合炉内高温分解产生了含有5%的氨气,该装置采取了温度联锁、微负压回收含氨尾气,现查得氨气的爆炸极限为15-30.2%,该生产装置前部分为高温分解,后部分冷却,但是一个整体的窑炉,那么,请教:
1,该厂房火灾危险性可以不按乙类吗?为什么?
2,需要画爆炸危险区域吗?(含氨小于爆炸下限,但大于其爆炸下限的10%)
作者: guansmile99 时间: 2018-6-15 13:50
支持一下
作者: liangj2009 时间: 2018-6-17 00:01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定性为乙类,氨气的爆炸极限为15-30.2%,该厂房火灾危险性按乙类处理;爆炸危险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大可能出项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者出项也是短时存在的应划分为2区,你描述的符合上述定义,应按2区处理。关注防火防爆,可用微信扫描我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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