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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发作死案例 [打印本页]

作者: rsq98    时间: 2018-1-29 14:21
标题: 转发作死案例
本帖最后由 402122290 于 2018-1-29 18:08 编辑

我在没有做危化品安全管理之前的工作是工艺工程师,负责将实验室工艺改为中试工艺并最终定性为生产工艺。这三者的区别我在后面说。

其中一个工作就是负责中试车间新人入职培训的一部分。

我分管讲解技术和安全两部分。

本故事里面的当事人,就是当时入职培训听课我的学员。

我们之间的故事源自一段对话。

他问我,在平台一层常压回收溶剂的时候,怎么知道桶里有多少?

我说用防爆手电照照。

他说那要是没有呢?

我说开头灯(安全帽上面的那个灯,大家在电影电视剧上面看到的矿工经常戴的安全帽就是带头灯的)。

他说那要是也没有呢?

我说那你找根棍子探进去,看看液面有多高。

他说棍子也没有呢?

我说那你踹一脚。

他说哎呦这多疼。

事后我给这个工人的评价为不及格,按照公司规定,入职培训安全不及格的话是不允许上岗的。

领导找到我,问我怎么回事,我说了。

他说这是小事啊,没必要这样。

我说看起来这就是在跟我抬杠,其实他是怎么想的我知道,他就想逼我说在什么都没有的时候,可以用明火当照明。

但是化工生产车间绝对不允许有明火。

领导说,现在缺人,你这边不签字他没法上岗影响生产。

最后有单独给他上了一次课,我问他你以前在什么单位,告知电镀厂。

我问他,你们电镀车间里面允许用明火吗?

他说当然可以,没事。

我笑笑没说话。

第二次培训之后他考试答卷答案什么的都没问题。

我签字放行。

然后过了大概半年,这名工人右臂、颈部,面部等多处深三度烧伤,住进了积水潭医院,花了六十多万。

事故的发生就如同我所说的,在车间内用明火照明。

根据别的现场同事的描述,事故是这样发生的。

下午六点钟,天有点暗,车间内一层平台在进行甲醇常压回收操作。

班长让他下到一楼平台看一下回收桶内容积。

因为有点黑,他看不清,直接右手持打火机点找了照亮,在凑近甲醇桶的过程中(并没有和甲醇液发生接触)就引发了爆燃,手臂颈部面部被烧伤。

在这里解释一下,车间常压回收甲醇甲醇的液体的温度一般在43℃左右,还是比较高的,所以甲醇蒸气挥发会很明显,而车间内操作肯定是要带防毒面具的,所以也闻不到味道。

所以你根本不知道临界浓度的界限在哪里,在明火源距离易燃溶剂还很远的时候,空气中实际上的甲醇蒸汽已经达到闪点,不用等你接近明火源,直接就爆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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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蒸汽爆燃的效果大概是这样的。

其实很多时候,真的不需要明火源和化学品接触,这也是为什么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严格禁止明火源的原因。

大家如果不相信,可以做一个很安全的小实验,找一根蜡烛,吹灭它,然后用火机或者火柴去点蜡烛被吹灭之后的那一缕白烟。

你们会发现只要火柴接近那缕白烟,蜡烛就直接点亮了。

根本就不需要直接接触到蜡烛,或者接触到那缕白烟,只要距离近到一定程度,蜡烛直接就又亮了。

这个实验很安全,大家都可以去试试。


他住院半年多,我没去看过。因为不知道见面说什么。

领导每次见到我,臊眉搭眼的,其实没必要,他有他的考虑,我有我的考虑。我们都是为了工作,谁也不欠谁的。

古语云吃一堑长一智。很多事情在没经历之前真的是无法理解的。





作者: gwjjq    时间: 2018-1-29 15:47
血的教训,害人害己,化工安全是靠知识和经验,以及扎实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概念,早晚会出事,安全铭记心中不是一句空话。
作者: 718583438    时间: 2018-1-29 16:03
这个工人,是脑残。领导也没有讲清楚为什么不能用明火,都有责任。
作者: tcjytzl2005    时间: 2018-1-29 16:14
无知者无畏。
作者: liang210048    时间: 2018-1-29 16:39
你都知道这个工人在防火防爆这块知识有缺陷,为什么当时不把那个点蜡烛的实验,或者直接找个常见的点火源引起的严重火灾爆炸事故给他学习。我也是作培训的,有感而发。
作者: ds66616    时间: 2018-1-29 17:48
比较理解文章后面那几句话
尽管培训有一点点瑕疵,但是的确有一些人真的不能够做危化品生产的工作
有一种人天生叛逆,就希望有机会去验证某种灾难的发生。这句话没有歧视的成分,人性都有弱点,不同的人不一样而已
作者: 402122290    时间: 2018-1-29 18:15
不知道这个例子是不是真的,因为甲醇有毒易燃易爆,回收应该不可能用敞口容器盛装,否则这种装置安全风险极高。装个液位计很容易解决的问题。
作者: 匆匆的过客    时间: 2018-1-29 20:30
确实有些人不受到伤害不会遵守规程、规范,非要用自己的血来总结经验教训,别人很难阻挡啊,实际上楼主的意见是对的,这个人不应该上岗。
作者: 卢彦祥    时间: 2018-1-29 20:57
楼主说的这种情况,现实中真的有这种异类的存在;他的突发奇想,在别人看来根本是不实际的,他却想进办法来验证,宁可冒天下之大不韪,真的是不见棺材不落泪;对于这种类型,就是宁缺毋滥,否则,有可能毁了一个企业;、、、、、、、
作者: w1d3d55    时间: 2018-2-1 21:16
谢谢分享
作者: guoyiqigcg    时间: 2018-2-2 10:37
这事故发生的不应该,培训人员知道员工在作业现场可能会使用明火,就不该招聘该员工,招聘了该员工就该对该员工负责,虽说是他自己作死,但是公司也是有责任的,培训人员也是有责任的,培训人员应该把不准许用明火的原因说清楚,也可以做那个点蜡烛的实验。培训人员还应该跟人事部门沟通,该员工的不良x i惯。尽量安排没有什么安全隐患的岗位。公厂更应该禁止在作业区域内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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