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应当由持相应级别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系统中的管道设计可由持相应级别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或由系统中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2、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6〕46号)
2.关于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以下简称“设备系统”)的使用登记。
(1)安装在“设备系统”上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制造监督检验。
(2)包含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备系统”,其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系统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其中安全技术规范中未规定制造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可参照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
(3)“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作为压力容器附属装置一并按照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只有压力管道的,按照压力管道办理使用登记。
(4)“设备系统”由使用单位直接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4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除外),不需要办理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装告知和安装监检。
根据以上文件的描述来看,撬装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都是需要相关资质的。
我公司是做整体压缩机成撬设备的。其中压力容器是外包的,压力管道是自己设计和安装的。现在如果按照规定需要取得:
压力管道设计资质,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和压力容器安装资质。
是这样吗?
皇天畈 发表于 2018-8-21 14:12
安装在“设备系统”上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 ...
01spring 发表于 2019-7-15 11:10
我们也面临这个问题。到底是什么单位进行监督检验呢?锅检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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